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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可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

哈尔滨市应急预案于2017年10月印发,相关减排措施不具体,虽然拟定了减排企业清单,但多数企业减排措施不实,实际难以操作。鹤翔新能源有限公司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地面除尘设施运行不正常,出焦时烟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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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别制订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和黑龙江省政府。鹤岗市热力公司第一热源厂3台35蒸吨和一台130蒸吨燃煤锅炉仅有简易除尘设施,未建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超标排放。鹤岗、双鸭山两市应急限产企业名单仅有8家和21家企业。督察发现,双鸭山市99台6蒸吨及以上电力和供热锅炉,有31台无任何环保设施,有43台无脱硫脱硝设施,烟气直排问题突出。龙跃供热公司2台160蒸吨燃煤锅炉未建脱硝设施,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省农委对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抓的不紧,全省明确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5%,但全省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直到8月14日才印发,对地市工作督促不力、考核缺失,对上报数据不审核、不把关,导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严重滞后。双鸭山市建龙钢铁、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没有落实限产减排措施,制作虚假台账应付检查。财经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议案,起草了环保税决定(草案),于10月23日召开的财经委员会上进行了通报,听取了财经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预算监督顾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近日,国际能源网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指出: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原文如下:(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北京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及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提出如下建议:1.完善财税配套制度,合理确定环保税收入市区分享机制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科学编制环保等部门预算,有效保障环保资金的支出规模,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北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配合机制,对北京市现行排污费政策及缴纳情况进行了梳理,组织了多次调研活动,听取了相关企业和重点监测机构的意见,提出了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并建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项目数。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由市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11月9日,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环保税决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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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污染物项目数基本涵盖我市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可以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污染物项目数。3.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工作的宣传,加强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的顺利实施。环保税决定(草案)采用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适用税额,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下面,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环保税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环保税决定(草案)起草过程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议案的内容,统筹考虑了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有利于强化排污者责任,促进企业采取有效减排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环保税决定(草案)已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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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法》贯彻落实工作,2017年3月,由柳纪纲副主任牵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办、预算工委制订了相关工作方案深入地看,争议之所以存在,除了一些人的现实利益因治理行动而受到影响外,根本在于,任何环保治理行动事实上都涉及到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关系。

要坚持以法律作为政策的权力渊源,制定政策具有法律依据。而由于各方对一刀切本身界定也存有不同,当前对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实施一刀切做法也存在争议。这一界定仍有不明之处,比如,若散乱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不符合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三大要件,则企业范围将大大缩小。各地对散乱污企业界定多有不同,如《河北省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规定,散乱污企业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在法治理念下,任何主体都应受到平等对待,即使作为执法对象,其待遇也应是平等的。近年,我国出现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特别在北方一些地区,秋冬季持续大气重污染。

尽管此理由不能改变散乱污行为的违法性,但从依法行政角度,也说明执法者一度违背了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也就是说,各级政府与环保机关也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依法对当前的散乱污现象实施治理。

四是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开展治理工作。8月,环保部等机关又联合下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其中对散乱污企业的治理仍为重点内容。

散乱污界定需明确标准在治理形势日趋严格的背景下,对何谓散乱污至今尚未出台相关文件作出准确界定。但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环保问题,特别是在工业化中前期,甚至可能直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各级政府与环保机关在散乱污治理过程中,应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其次,当前与长远的关系。《2017工作方案》提到,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整治行动取得一些成效,但大气污染的严峻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若仅需具备其中一项,则范围将扩大。可以预见,在大气污染局面获得根本好转前,针对散乱污企业的治理力度将不断加码。

但从长远看,当前经济发展所获取的收益,将来可能需要付出比所得多出数倍甚至更大的代价弥补。以法治思维治理散乱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对一个地方而言,如果着眼于当前利益,经济发展通常符合需要,特别在较不发达的地区,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的首要目标,环保则在其次。对影响环境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治理是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但在实施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何谓散乱污,哪些企业属于散乱污。

在上述种种矛盾关系下,散乱污治理出现不同声音是合乎逻辑也是必然的,公众对此大可冷静视之,不必口诛笔伐。继2013年国务院印发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今年2月,环保部等机关联合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下称《2017工作方案》),以其地区特点,对大气污染有针对性防治,散乱污治理被作为其主要任务之一。对此,各级政府予以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遏制环境恶化。也就是说,在依法治理的意义上,对所有违法企业都应实施一刀切,只不过,这一刀应是法律之刀,而非没有法律依据的乱刀。

一刀切争议实质确实,如果只是对真正违反法律的企业进行治理,并不存在问题,针对违法者的一刀切完全合法,并且应该实施。因此,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必须进行追责,追责不仅仅是对失职者的惩戒,更警示其他执法者要依法行政,也有利于消解治理对象的不满,对当前治理工作有推动作用,同时有利于减少散乱污现象死灰复燃的可能性。

三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进行治理。从一般公众的利益着眼,散乱污治理当然是必要和有利的,但对从业者而言,势必会影响相关企业主的利益和相关行业和企业工人等群体利益。

按照法治的思维开展散乱污企业治理工作,具体建议有以下几条:一是坚持依法治理,做到相关政策具有法律依据和授权。在环保领域,这一要求同样适用。